借條中經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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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中經辦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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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經辦人

個人觀點:經辦人不是借款人,也不是出借人,更不是擔保人。充其量是個證人,證明你與借款人之間存在借款關係。他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但你借出去的錢還了經辦人擔保的借款,要看你把錢借給那個人的用途是什麼。如果用途不對,他們就有可能是串通的,你應該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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