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小產權房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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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小產權房新政策
鄭州小產權房最新政策
按照中國現行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不能在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之間進行交易。農業用地,沒有經過規劃、徵用改變土地性質,不能作為建設用地進行建設和開發。現在在售的鄉產權房,大都是未經過規劃程序,也沒有辦理土地徵用、出讓等手續,屬於村民自建住房,所以出售的住房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鄉產權房一般存在以下風險: 1、鄉產權房只具備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所以購房者的購房合同在法律看,屬於無效合同。 2、如果遇到國家徵地拆遷,由於鄉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實際只擁有房屋的永久使用權,所以其拆遷補償要比普通商品房低很多。 3、由於鄉產權房沒有在房管部門備案,不在政府機構對商品房的統一管理範圍內,這樣在使用房屋的過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質量問題、公共設施維護問題,無法有效維護權利。 4、開發資金和建築質量一般是需要銀行和政府進行監管的,而鄉產權房在這方面比較薄弱,幾乎沒有得力的監管機構,主要依靠開發商自律進行開發建設。 5、房地產市場整頓風險。因為鄉產權房不屬於商品房,而農村宅基地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宅基地上面的住房不允許向城市居民出售,宅基地由村集體享有土地所有權,村民享有使用權、繼承權,但是不能轉賣。以新農村名義建設的住宅除了村民自住的部分,流向城市居民的部分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處置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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