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簽訂婚前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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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簽訂婚前財產公證
、怎麼簽訂婚前協議

1、簽訂婚前協議的條件:


(1)雙方必須有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是自願的。任何一方均不能對另一方採取隱瞞、欺詐、脅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於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


(2)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損害婦女和子女的利益。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3)要採用書面形式。


(4)約定不得損害不知道該約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婚前協議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婚前協議書一般應包含下列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婚前財產的範圍(含債務)的名稱、數量、種類、價法、狀況等,將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詳細得列一張清單。


(3)上述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權利歸屬於哪一方,如何使用等。


(4)婚前財產婚後的收益歸屬。


(5)婚前財產婚後處分行為產生的收益歸屬。


(6)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7)其他應約定的事項,如對婚前債務如何清償的約定等。


(8)婚前協議生效的條件、時間等。


(9)男女雙方簽字。


(10)婚前協議的簽訂時間。


婚前協議的簽訂其實主要就是對雙方婚前個人財產的一個約定,這樣做其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婚後雙方就財產問題產生爭議,對夫妻感情生活的穩定其實有一定的幫助。當然,是否在結婚之前簽訂這樣的協議,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法律方面並沒有強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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