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一審終審的案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5W
民事訴訟中一審終審的案件
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一審終審的案件有哪些
理論上一審終審的案件包括三類:一、最高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二、小額程序審理的案件三、適用民訴法第十五章特別程序處理的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和裁定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是根據民訴法第二十條,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某案的一審的時候,因為不存在上級法院因此不能再上訴,實質性屬於一審終審。按照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即小額程序一審終審。按照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七、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一審終審。司法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