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承包土地範圍內的礦產資源歸誰所有 - 法律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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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承包土地範圍內的礦產資源歸誰所有,法律有哪些規定
農民承包土地範圍內的礦產資源歸誰所有,法律有哪些規定
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農民承包土地,只能在土地上從事農業生產,而不能從事其他活動。
我國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3條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可見,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農民承包土地,只能在土地上從事農業生產,而不能從事其他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可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採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範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採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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