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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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警告
警告

對有下列行為但不足以辭退的員工分別給予警告處分:


(1)違反勞動紀律,月計遲到、早退在4次以上,年計20次以上的;月計曠工在2次以上,累計5-15天的;一年內出現2次無病請病假的;無理取鬧、吵架、打架、消極怠工、弄虛作假等影。


(2)不聽從工作分配、調動、指揮;玩忽職守,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工作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後果或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榮譽損失,使他人生命遭受危害或經濟財產遭受1000元以上損失的。


(3)工作不負責任,產品質量或工作質量經常達不到標準要求,完不成任務,經常浪費原材料、能源,損壞工具設備,對公司管理造成較大影響或對公司信譽和經濟造成較大損失的。


(4)不講信用,不執行規定,濫用職權,損公肥私,弄虛作假,惡意串通,騙取公司或他人利益,使公司或本部門經營管理、聲譽、經濟受到較大影響或造成較大損失、損害的。


(5)犯有其他在公司或社會上影響較大錯誤的。


(6)嚴重違犯公司規章制度的。


員工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所在部門經理以書面形式寫出處理意見報公司總經理研究決定後,給予警告處分,處分記入公司檔案,同時根據影響輕重和經濟損失大小給予500元以上經濟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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