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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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宣告緩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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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察期滿後,發現判決宣告以前,尚有遺漏犯罪,如何處理?

我國刑法第七十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再犯新罪,撤銷緩刑,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但對不是再犯新罪,而是發現漏罪,應如何處理,法律未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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