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税税後工資算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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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税税後工資算税前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税前還是税後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發工資的主要差別在於各類扣款和費用。應得工資指未扣社保、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税的所有應發工資總和;實發工資指實際到手的工資,即已扣税、社保費、公積金等費用。由於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費、税費、其它扣款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扣代繳義務。因此,所扣除的部分實際上是勞動者的工資,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費用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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