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罪怎麼認定鬥毆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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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怎麼認定鬥毆的故意
聚眾鬥毆罪怎麼認定鬥毆的故意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鬥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認定界限:
(一)聚眾鬥毆罪與羣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羣眾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二)聚眾鬥毆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眾鬥毆罪可以聚眾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三)聚眾鬥毆罪與故意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説明在聚眾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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