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試用期辭職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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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試用期辭職有哪些規定

試用期是每一個勞動者踏入企業必不可少的一個階段,但我國部分企業對試用期的一些法律規定並不重視,經常做出拒絕員工試用期辭職、員工試用期辭職不給工資及其他違法行為。那勞動法試用期辭職規定有哪些呢?勞動者可以利用哪些法律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勞動法試用期辭職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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