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罪怎樣認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6W
聚眾鬥毆罪怎樣認定的?
律師解答:包括四個方面。律師解析:聚眾鬥毆罪的四個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本罪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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