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參股企業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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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參股企業解散清算
國有企業解散清算期限

我國法律目前沒有單獨的針對國有企業結算清算期限的規定。


國有企業的解散清算應當適用《公司法》與《企業破產法》。但兩部法律對於破產清算的具體期限也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只是對於申請破產、清算的一些程序需要的時間進行了規定: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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