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回遷房給水管漏水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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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回遷房給水管漏水的條例
關於回遷房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關於加快和規範城中村改造回遷房建設的意見》中明確要求,要簡化手續,加快城中村改造回遷房建設。審批手續前置,對列入計劃的需回遷安置項目,在對村(居)民房屋實施拆遷前,按照“先規劃、後拆遷”的原則,由建設單位先辦理完規劃條件、總平面審查、環評、立項核准等相關手續後,再實施拆遷。市國土、發改委、規劃、建設、環保、房管等相關部門應簡化辦事程序,縮短審批時間。各審批部門實行“提前介入”和“缺乏承諾辦理制”,對報批材料不全,但不影響審查的應提前介入審查,先行受理。


《關於加快和規範城中村改造回遷房建設的意見》明確規定,城中村改造項目應先建設村(居)民回遷用房,後進行商品房開發。凡回遷房沒有開工建設的,國土部門不得辦理出讓用地手續;回遷房沒有竣工驗收的,商品房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屬地政府是城中村改造的責任主體,要對回遷房建設嚴格把關,全程監督。在整個項目實施拆遷之前與建設單位簽訂項目責任書,並審查《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凡回遷安置標準不合理,保證措施不到位的,不得簽訂項目責任書,不允許項目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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