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買房 - 有法律風險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3W

戀愛期間買房,有法律風險嗎

一、一方出資,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

戀愛期間基於結婚的目的而共同購房,一方未出資但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名義上屬於雙方共同所有。一方出資後,將另一方登記在房屋產權證上的行為應當屬於一種附義務的贈與行為。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但是,一旦分手,結婚的目的將無法實現,也即附結婚條件未達成,因此,贈與行為無效。

如果未出資方對購買的房產有貢獻,應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合理確定未出資方的份額。

未出資一方對購買房屋沒有貢獻的,應當認定房屋產權歸出資方所有;未出資方在購買房屋後有償還銀行貸款和利息等貢獻的,應當對未出資一方作出相應的補償。

二、一方出資,房產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戀愛期間購房,由一方出資,另一方未出資但以自己名義與房地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且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

一旦雙方分手,出資方想要主張房屋所有權,需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證明自己實際出資。否則,根據物權公示原則,一般推定登記方享有房屋所有權。

因此,出資方需將出資證明,如轉賬憑證,委託另一方購房的委託書或者其他證明保存好,由於此種登記方式法律風險很大,如果證據不足,或者沒有證據很容易造成敗訴的後果。

三、雙方出資,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

戀愛期間購房,甲乙雙方共同出資,由乙方與房地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且將房產登記在乙方一人名下。

一旦雙方分手,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返還自己出資的購房款,但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證明自己已經出資的事實。如果房價上漲,同時也可以要求乙方補償其購房損失。

四、雙方出資,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

此種方式,屬於最具有法律保障的登記方式,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即使分手,可以按照出資比例,分割房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