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開庭後有誰負責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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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開庭後有誰負責裁決
勞動仲裁開庭後有誰負責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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