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貸款批不下來算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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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子貸款批不下來算違約嗎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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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貸款批不下來算違約嗎


一般來説,購房者申請貸款,是以已簽訂購房合同作為前提。而在合同中,購房款的支付方式是必要要明確的,也就是説購房者在申請貸款前,在簽訂購房合同時約定了需由購房合同外第三方———銀行或住房資金管理批准的貸款付款方式。如果貸款申請獲得批准,購房者可用貸款支付剩餘購房款;如果貸款申請未獲批准,用貸款支付剩餘購房款的約定就無法實現。從上述分析看,購售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約定的按揭付款方式只是效力待定條款,是以銀行和住房資金管理批准貸款為成立要件。如銀行或住房資金管理未批准貸款申請,購售雙方約定的按揭付款方式就成了無效條款。

如果是第三方銀行或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沒有批准貸款而造成的付款逾期,因約定的付款條款無效,所以購房者並不承擔違約責任。此時購售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對付款方式重新做出約定。如雙方無法達成新的協議,因原付款方式無效,造成購房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均可解除購房合同。如因購房者原因致銀行或住房資金管理未批准貸款的,例如提交虛假證明材料等,購房者雖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如因此造成雙方解除合同的,開發商可向購房者要求一定的損失賠償。另需説明的是,如因購房者未及時提交貸款申請材料造成逾期付款的,購房者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按合同約定處理。

所以當遇到貸款沒批而沒辦法履行購房合同的情況時,只要不是自身原因導致的貸款問題,就不用擔心違約的情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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