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應當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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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應當遵循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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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程序

(一)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一般來説,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序:

1.告誡 ;

2.陳述和申辯 ;

3.製作執行決定書 ;

4.送達 ;

5. 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

(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的申請,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不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決定不具備法定執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定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以及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裁定不予執行。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在三日內發佈公告並送達當事人,限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如果在給出了判定的結果之後如果沒有執行,那麼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但是執法人員會根據不同的案件來用不同的方式進行強制執行,所以,當自己犯了錯就應該要承擔下來所有的責任,這樣才能夠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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