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轉移的法律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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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轉移的法律特點是什麼
債的轉移的法律特點是什麼

一、債的移轉為轉為債的主體的變更。
債的的主體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不論是債權人變更還是債務人變更都為債的移轉。債權人一方變更,債務人一方不變的,為債權移轉,又稱為債權讓與。債務人一方變更而債權人一方不變的,為債務移轉,又稱為債務承擔。若因債權人一方或債務人一方所參與的債都發生債權發生債權主體或債務主體變更而發生人的債的移轉,則為債的概括移轉。
二、債的移轉不改變債的內容與客體。
債的移轉僅為廣義的債的變更中的主體變更,因而債的移轉並不改變當呈人的義務關係,即債權與債務並不改變。所以移轉與債的變更(狹義的債的變更)不同。變更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權利義務的內容與標的發生改變,但債權人與債務人並無改變。
三、債的移轉是以債權關係的存在為前提的。
債的移轉既是債權債務主體的變更,就必以債權債務的存在為前提。債的發生是指原來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便產生債的關係。債的移轉就其受讓人來説,因也是在自己原不享有債權或不承擔債務的情況下而新取得債權或承擔債務,因此也可以説是參加了債務,但該債權債務並非新發生的,而是原來就已存在的。所以依債的移轉而成為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可稱為債的繼受主體,而非債的原始主體。
四、債的移轉保持債的同一性。
債的移轉引起新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出現。債移轉後的債權債務與移轉前的債權債務保持其同一性。因此,債的移轉不同於債的更改。債的更改,又稱為債的更替、債的更新,是指在原合謀的基礎上成立一個新債以代替原債。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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