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特點是什麼 - 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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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合同的特點是什麼?特徵是什麼?

1.合法性

是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法人資格。二是合同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三是合同的形式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要求,書寫要規範。

2.平等性

作為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中包括平等地享受權利、履行義務以及承擔違約責任等。

3.—致性

合同的簽定必須貫徹自願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合同中的條款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任何未經協商的內容,不得寫入合同當中同時,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預。又又又又又

4.約束性

合同一經簽定,就具備了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的條款規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果違反了合同中的規定,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1、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為目的。

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三、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條 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由此可見我們國家對於合同方面的法律規定是非常完善的,對於違反合同條約的有關行為也可以依照法律對違約者進行處罰。合同的簽訂主要的條件就是雙方的平等和一致,生活中如果遇到合同詐騙的情況我們要向公安機關報警,有關部門會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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