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擔保債權能否作為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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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擔保債權能否作為破產債權
民法典擔保債權能否作為破產債權
1、民法典對擔保債權能不能作為破產債權沒有規定,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擔保債權屬於破產債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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