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擔保範圍是否能超出申報債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2W
民法典中擔保範圍是否能超出申報債權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民法典中擔保範圍是否能超出申報債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民法典中擔保範圍是否能超出申報債權
1、民法典中擔保範圍不能超出申報債權。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範圍的,擔保人承擔責任後,應當在擔保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所以不能超出擔保範圍申報債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