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清償中的擔保債權順序

來源:法律科普站 6.03K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普通債權在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以及破產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税款之後受償。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債權清償中的擔保債權順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