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單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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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

(一)概念

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物權法》第26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二)要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綜上所述,指示交付是用於我國動產的交付方式之一,而金錢是屬於動產的種類的,所以指示交付是適用金錢之債的。我國的動產交付方式主要有三種,除了指示交付以外還有簡易和佔有交付等情況,這幾種概念和要件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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