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中佔有人不交付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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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示交付中佔有人不交付怎麼辦?

指示交付中佔有人不交付怎麼辦?

指示交付是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物權法》第26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中佔有人不交付的情況下,可以向司法機關訴訟來解決相關爭議。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二、司法解釋

指示交付發生時,所應交付的標的物是在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實際佔有中的,此時轉讓人為完成交付,會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該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例如:出賣人將已經出租的標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標的物出賣的,可將對承租人的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或將對保管人、倉儲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比較常見的指示交付是將提單、倉單交付給買受人,以代替貨物的實際交付,其中交付提單、倉單的情況,又被稱為擬製交付。

事人也可以通過指示交付設立質權。《物權法》第26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是交付行為方式中的一種,在進行指示交付時,需要由交付雙方和第三方簽訂有關指示交付的相關協議和內容,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有人不履行交付義務的,則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涉及到侵害他人利益的還需要相關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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