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擬製交付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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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示交付擬製交付區別有哪些?

指示交付擬製交付區別是什麼?

擬製交付與指示交付的區別主要是交付的方式不同,擬製交付的情形一般是用其他的物品來代替自己原本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的物品。對於指示交付,一般會發生在需要履行義務主體,由於工作等原因不方便自己交付,而交給其他的人去代為執行。擬製交付與指示交付在合同建立之後,一方主體可以選擇的交付貨物的行為,但是此兩種交付可以適用的情形是不同的,任何其他的人建立了合同的主體,都需要十分的瞭解當下的情形,然後選擇對自己的利益損壞最小的交付方式。擬製交付是一類學理和實踐上都常見的交付方式。此時如果標的物仍由出讓人或第三人佔有,則受讓人會取得對於物的間接佔有。

指示交付中,轉讓人與受讓人間除基礎合同外無需另行締結物權變動的協議。當然,在具體案件中,轉讓人與受讓人訂立基礎合同時可能尚未確定通過指示交付完成物權變動,也可能雙方對基礎合同是否約定採用指示交付存在不同認識,但這些都可以從基礎合同履行方式角度。

二、物權交付方式有哪些?

1、現實交付,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標的物直接佔有的移轉,此為交付的常態。

2、簡單交付,即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通過租賃、借用、保管等合同關係實際佔有標的物,標的物的交付繫於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但在物權讓與合同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4、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支付。

5、擬製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倉單、提單)交與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

綜上所述,在物品轉移所有權的形式上,指示交付和擬製交付是兩種方式,其最大的區別在於是否涉及到第三人,指示交付是出讓人指示佔有物品的第三人將物品轉讓給受讓人,第三方接到指示後就應當辦理。而擬製交付涉及到雙方,其用物權憑證作為交付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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