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做滿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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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做滿三個月
請問做滿三個月被辭退有違反勞動法嗎
如果是以下的情況就沒有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規章制度的禁止條款(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有39條規定的情形的,即使勞動者處於患病、哺乳期、孕期等解除勞動合同,也是無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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