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中訴訟時效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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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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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中訴訟時效中斷事由有哪些


    一般的訴訟時效是3年,當事人需要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起訴。訴訟時效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出現中止或者中斷的法定事由的,訴訟時效就會發生變化。



    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予以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兩種:



    (1)不可抗力。如水災、地震、戰爭等;



    (2)其他障礙。如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等。



    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確認了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和事由,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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