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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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
法定事由:
①不可抗力;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③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④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在最後6個月之前(訴訟時效期間)但持續到最後6個月時尚未消失,則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我國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仍然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至屆滿為止。4、中止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之前,但持續到最後六個月時仍然存在,則應在最後六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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