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失敗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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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失敗怎樣處理
行政複議失敗怎樣處理
行政複議失敗可以再提起行政訴訟,但是行政複議機關作出最終裁決的除外。行政複議失敗不會有什麼影響,同時也不會增加對申請人的處罰,原來的行政決定依然生效。如果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不認可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複議的決定書後,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要求,但是不允許向複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收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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