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敗訴後果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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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複議敗訴後果是怎樣的?

行政複議敗訴後果是怎樣的?

行政複議敗訴後複議機關將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行政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有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依據上面的行政訴訟決定。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同時附帶審理與行政案件相關聯的民事案件,並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行政訴訟附帶的民事訴訟是由行政訴訟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訴訟中附帶審理和裁判,所以稱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二、行政複議失敗如何處理?

根據相關法律,對於行政複議失敗怎麼辦如下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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