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失敗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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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官司,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複議失敗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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