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案件時限 - 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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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案件時限 六個月
六個月申訴,是指下判期,還是強執期
是指從判決書生效之日起,計算6個月。就是你説的下判期,不是強制執行的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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