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他人與自己簽訂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7W
代理他人與自己簽訂合同
代理人代理他人簽訂合同時的義務

代理人代理他人簽訂合同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勤勉工作,儘自己的最大可能性,力爭使合同條款有利於自己所代理的當事人。合同代理的出現,就是為了擴大委託人的活動範圍,克服時間和地域的限制。代理人在與對方當事人進行業務洽談,協商合同條款的過程中,必須盡心的考慮被代理人的利益,竭盡其能力與經驗,完成代理任務。要防止對代理人的利益不加重視,制訂合同條款欠考慮,從而使被代理人處於不利境地的情形出現,更要禁止代理人利用代理的權限與相對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代理人為了從相對人那裏拿回扣,促使被代理人以不合理的價錢與相對人簽訂買賣合同。出現此種情況,代理人要和相對人一起賠償被代理人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2)代理人要根據授權範圍以委託人的名義簽訂合同。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簽訂的代理委託書中已經明確了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範圍,是有法律效力,為法律所保護的。所以代理人超越授權範圍訂立合同,則要自己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如:甲公司的業務員王某一公司的名義與乙公司簽訂了購銷鋼材合同,總額12萬元。乙公司簽訂合同後交給王某3萬元預付款,王某收到款後,將其存入自己的賬户上。到了合同履行期後,王某自然無法向乙公司提供鋼材,也不退還乙公司的3萬預付款。乙公司於是將王某所在的甲公司作為被告告上法院,請求甲公司賠償其損失。法院經查明認定,王某雖然是甲公司的業務員,但公司從未授權王某與乙公司簽訂鋼材購銷合同。王某的行為屬於超越了代理權限,與乙公司簽訂的合同適無效的。法院於是判決王某個人承擔全部責任,返還乙公司的3萬元預付款並償付相關利息。


(3)代理人在代理他人訂立合同時,只能充當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同時充當利益存在衝突的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也就是禁止雙方代理行為。例如某甲授權某乙代購a物,而某丁則授權該乙出賣a物,如果乙同時代理甲與丁訂立買賣a物,就構成雙方代理行為。因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既是統一的,也是相互對立的。就購買a物而言,價格越低對甲方越有利,卻會損害丁方的利益;反之也是如此。代理人只有全心一意的代理相對一方的利益,才能談得上真正的為被代理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魚和熊掌不可兼得,同時的為雙方代理,結果只會損害到雙方的利益。當然,這裏有一點要強調的,就是代理人不得實施雙方代理行為,是指他不得在同一個合同中同時代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在一個合同中的,則不受此義務限制。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訂立合同。例如甲授權乙代售其房屋,該乙卻自己將該房屋買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訂立合同,實際上就是自己與自己訂立合同。因為他既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決定合同條款,又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同意這些條款,實際上就是代理人一個人在訂立合同,代理人必然會首先考慮自己的利益,忽略被代理人的利益,就會完全扭曲代理制度的初衷。因此這種行為是為法律所禁止的。


(5)代理人負有向被代理人報告的義務。在被代理人要求報告或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代理人應將處理代理事務的一切重要情況告知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享有對此情況的知情的權利。在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訂立合同的時候,合同相對人的履行合同的能力、他的資信情況,訂立合同當時的市場行情及走勢等都屬於應該像被代理人報告的重要情況,從而有利於被代理人適時地做出有關訂立合同的指示,甚至改變對代理人的授權範圍。代理人完成委託事務後,有義務向被代理人報告處理事務的經過和結果,並提交必要的文件資料。


(6)代理人負有對被代理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的義務。商場如戰場,商家的經營狀況,客户來源,市場目標等等經濟信息就是商家最為寶貴的無形資產,就是合同談判過程中的砝碼。代理人接受了被代理人的委託與對方簽訂合同,必然會了解到被代理方一定程度的商業祕密,該祕密一旦被泄露,往往會給被代理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因此,代理人不僅要在代理關係存在其間,即使在代理關係中之後,均不得把被代理人的祕密向第三人泄露,被代理人的個人祕密包括隱私也是代理人必須予以保密的內容。代理人也不得在今後利用在代理過程中知曉的祕密脅迫被代理人,或同被代理人進行不正當競爭。這是作為代理人重要的職業道德所在。


要是當事人之間僅僅進行口頭委託的話,雖然也是可以的,但這種情況下產生糾紛的時候是比較多的。當然,若進行書面委託代理的話,那就要求當事人協商一致之後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具體該如何簽訂這樣的合同,律師365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要是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