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演繹作品消極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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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演繹作品消極著作權
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演繹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上經過創造性勞動而派生出來的作品,是傳播原作品的重要方法。演繹作品雖然是原作品的派生作品,但並不是簡單的複製原作品,而是以新的思想表達形式來表現原作品,需要演繹者在正確理解、把握原作品的基礎上,通過創造性的勞動產生新作品。因此,演繹作品的著作權由演繹作品的作者享有。

由於演繹作品是以原作品為基礎,因此,除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的範圍外,在著作權保護期內,演繹原作品,需要徵得原作者以及其他對原作品享有著作權的權利人的同意。在實踐中,取得原作品的演繹權,通常需要演繹者與原作者簽訂演繹合同,明確權利義務,並依照約定支付報酬。

演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中的其他權利,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權,演繹作者應當在演繹作品上註明原作品的名稱、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內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則可能導致對原作品的侵權而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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