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主體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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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主體包括什麼

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主體包括什麼

演繹作品的作者享有獨立的著作權,但其著作權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第三人在使用演繹作品時,應徵求原作者和演繹作者的同意。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既包括在演繹作品中必須表明原作的名稱和作者姓名,也包括在演繹時必須徵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第三人要使用演繹作品不但要徵求演繹作品作者同意,還要徵得原作品的作者同意。

由此,可以看出演繹作品改變了原有表達而形成了新的表達。

需要注意的是,演繹作品與彙編作品存在區別:彙編作品沒有改變表達,而演繹作品改變了原作品的表達。

二、演繹作品著作權的行使

演繹作品,又稱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上,經過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

1、改編,即指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行為。

2、翻譯,即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為另一種語言文字的行為。

3、註釋,是指對文字作品中的字、詞、句進行解釋。

4、整理,是指對內容零散、層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進行條理化、系統化的加工。

由於演繹作品是對原作品的再創作,所以演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權(演繹作者應當在演繹作品上註明原作品的名稱、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內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則可能導致對原作品的侵權而承擔民事責任

演繹作品是屬於一種創造性的演繹行為,是以演繹的方式呈現出來的創作作品。演繹作品的作者在創作時需要注意應當徵得原作品作者的同意,不能侵犯原作品作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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