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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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治安處罰
公然侮辱他人怎麼界定
公然侮辱他人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權。侵犯的對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人格權包括人格尊嚴以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權的行為,一般表現為漫罵、羞辱他人的姓名。如造成嚴重後果,如被侮辱人自殺等情況的,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要自己到法院起訴),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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