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侮辱他人治安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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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侮辱他人治安處罰條例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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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他人治安處罰條例

侮辱他人行為的認定及處罰:本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公然侮辱他人,但情節和後果尚不夠刑事處罰。公然,是指當着眾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利用可以使不特定的多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至於被侵害人是否在場,不影響本行為的成立。侮辱既可以是暴力傾向的,還可以是口頭的,如以言語對被侵害人進行嘲笑、辱罵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一般可以從手段、行為對象、行為次數、行為後果等方面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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