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與醫療事故鑑定的不同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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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與醫療事故鑑定的不同點是什麼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與醫療事故鑑定的不同點是什麼
(一)兩者之間構成邏輯上的包容關係。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同時規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殘疾的,分別構成一至三級醫療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則構成四級醫療事故。
(二)兩者的鑑定主體不一。
現行醫療事故鑑定主體是各級醫學會,而鑑定專家多是各級醫院的任職醫師,,由於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實踐中就難免會發生不公正的現象。實踐中也出現多起醫療事故鑑定被司法複核鑑定推翻的案例。
(三)兩者的庭審質證程序明顯不同。
按照《條例》,只有衞生行政部門才能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進行審查,那麼,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應如何審查?這似乎是一個很難的問題.其實在《人民法院對外 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及《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中,對鑑定結論的審查都規定了詳細的程序及標準,特別規定鑑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讀鑑定結論並回答與鑑定相關提問的義務。然而,我們不難發現,在現行醫療事故鑑定報告上均無鑑定人員的簽名,也就讓法院無法通知鑑定人到庭接受質證,這一重要的司法審查程序根本無法進行,於是許多鑑定結論在沒有充分審查的情況在就被採信了.而在司法鑑定中,每一 份鑑定報告書上均有鑑定人員的簽名,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均可 申請鑑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證,在這樣嚴謹的司法審查程序下,法院作出的判決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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