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專門針對勞動用工工資及解除合同經濟補償的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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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專門針對勞動用工工資及解除合同經濟補償的法律嗎
有專門針對勞動用工工資及解除合同經濟補償的法律嗎
在勞動合同期內,或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無緣由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可獲得工作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期內,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獲得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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