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糾紛一審法律文書‖大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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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觀點

婚姻無效糾紛一審法律文書‖大竹律師

原告*****訴稱,原告之母易國玉與被告之父易國貴系同胞兄妹,原告與被告系表兄妹關係。由於受農村親上加親

陳舊觀念的影響,原告與被告於1988年按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後同居生活,****年**月**日出生育一女龐某甲,****年**月**日出生育一子龐某乙,雙方至今未辦理結婚證。因原、被告系表兄妹關係,屬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現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婚姻無效。

被告觀點

被告*****辯稱,原告之母易國玉與被告之父易國貴系同胞兄妹,原、被告的確系表兄妹關係。同時,原、被告現在感情也不好,被告也同意宣告該婚姻無效。但對原、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間的共同財產應依法處理,雙方可以共同協商。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大竹律師事務所

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原告之母易國玉與被告之父易國貴系同胞兄妹,原、被告系表兄妹關係。雙方於1988年按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後同居生活,****年**月**日出生育一女龐某甲,****年**月**日出生育一子龐某乙,至今未辦理結婚證。原、被告在同居期間,因日常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原告遂訴訟來院,提出雙方系近親結婚,要求宣告婚姻無效。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原告的身份證複印件和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記卡複印件,原、被告共同生育之子龐某乙的當庭證詞等證據佐證,事實清楚,足以認定。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表兄妹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之規定,原告*****與被告*****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屬於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對原告*****申請宣告該婚姻無效,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案件結果

原告*****與被告*****的婚姻無效。

案件受理費130元,由原告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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