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關於無效婚姻的經典案例‖大竹縣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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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先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基本案情】
原告烏某與被告陸某1於2013月24日在玉龍縣登記結婚。
2004年7月8日生長女陸某2,××××年××月××日生育長子陸某3。原告烏某的母親陸秀村與被告陸某1的母親陸新華系兄妹關係。庭審中,雙方就子女撫養及財產的分割已達成一致意見。
原告烏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婚姻無效;
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長女陸某2由原告撫養,長子陸某3由被告撫養;
3.依法平均分割共同財產:房屋三間歸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25000元;
4.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大竹律師 大竹律師事務所 大竹縣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
本案中,原告母親與被告父親系姐弟關係,原被告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應禁止結婚。故原被告之間的婚姻無效。對原告提出確認雙方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確認。另外,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雙方已達成協議,本院另行製作調解書,故在此不予作出判決。
綜上,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烏某與被告陸某1的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