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後,被執行人財產不足,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6W

一、什麼是“參與分配”?

勝訴後,被執行人財產不足,怎麼辦?

答:參與分配是指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其他已取得執行依據或已經提起訴訟或仲裁的債權人發現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所欠所有債務時,向法院申請參與到執行程序中就債務人財產平均受償的制度。

二、訴訟過程中,特定案件是否能申請參與分配?

答: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包括以下三類:

(一)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

(二)對標的物享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

(三)未取得執行依據的特定普通債權,包括:

1.勞動法規定的工資類債權、醫療費、撫卹費等;

2.債權人主張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的;

3.在司法確認程序中人民調解協議確定的債權。

三、怎麼申請?

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財產執行終結前,向“首封”法院提出申請,可以直接提,也可以通過執行法院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申請參與分配應提交申請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寫明其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金額、債權性質以及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和理由,並附執行立案通知書執行依據及其受償情況。

四、參與分配方案如何制定?

答:主持參與分配的法院應當製作分配方案,法院可以召集各參與分配債權人召開債權人會議就分配方案進行討論,亦可通知被執行人蔘加。

財產分配方案可供分配的金額應先扣除處置待分配財產產生的必要費用、執行費用、變更登記產生的税費等,剩餘款項按如下順位進行分配:

(一)處置財產產生的必要費用,包括評估費、審計費、鑑定費、公告費、拍賣輔助費、執行費用、税費等;

(二)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等;

(三)享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

(四)退賠受害人的損失;

(五)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納入分配程序的債權金額佔全部普通債權總額的比例受償;

(六)罰款、罰金;

(七)沒收財產。

在先查封的普通債權人在參與分配中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主持分配的法院應在財產分配方案製作完成後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

五、對參與分配方案有異議,怎麼辦?

答:參與分配程序中的異議包括程序性異議和實體性異議,程序性異議包括對分配方案中可供分配金額確定的異議和對駁回參與分配申請的異議。

1、對於程序性異議,執行法院應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異議成立的,裁定準予參與分配。對裁定結果不服的,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可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2、對於實體性異議,主持分配法院製作的財產分配方案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後,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所載債權存在與否、受償順位、債權分配數額等實體性事項可以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持分配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主持分配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

未提出執行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主持分配法院依據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主持分配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主持分配法院按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執行異議之訴期間,主持分配法院應當提存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等異議之訴判決後進行分配;沒有爭議的部分應當繼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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