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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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請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怎麼辦?

被申請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怎麼辦?

如果出現被執行人不報、瞞報、少報、虛假報告、沒有正當理由逾期報告的情形,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給予罰款、拘留,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規定來看,直接從民事上升到了刑事的高度,所以説後果還是很嚴重的。

判決文書生效後,如果對方不履行,勝訴方申請執行後,案件會進入執行程序,在這個執行階段,執行法官會給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文書,其中執行通知書是告知被執行人要及時履行判決義務,報告財產令是要求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報告自己名下的財產,對於這個報告財產令,是法院執行階段發給被執行人的一個法律文書,目的是要求被執行人主動報告個人名下的財產,以此來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判決義務的一種形式,既然是法律文書,那就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當然也有其強制性,作為被執行人是應當按要求報告個人財產的,而且不能不報、瞞報和少報,而且對於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法院執行局還要結合網絡查控及傳統查控等形式進行調查核實,必要的時候還可以通過組織聽證來核查真實性,如果發現報告的不實或者虛假上報,也是可以追究法律責任的。

二、被執行人有哪些權利?

1、申請執行人員迴避,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執行。

2、可以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3、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人民法院就異議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罰款、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4、對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外人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財產的,會受到拘留或罰款的處罰。被執行人擁有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的權利;擁有提出異議的權利,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的異議;擁有提起訴訟的權利,對人民法院作出案外人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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