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查封異議 - 法院可按執行異議審查並裁定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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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查封異議,法院可按執行異議審查並裁定中止

保全查封異議,法院可按執行異議審查並裁定中止

 

1.共有房產被查封,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應予受理

2.買受人對未辦過户沒有過錯的,法院停止執行情形

3.執行異議之訴中,最高院“查扣凍規定”仍可適用

4.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另訴確權調解書,不能對抗查封

5.購房人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三個構成要件審查

6.保全查封異議,法院可按執行異議審查並裁定中止

 

 

案情簡介:

 

2013年,物資公司訴開發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糾紛一案審查過程中,法院依物資公司訴訟保全申請,裁定對開發公司名下房產保全查封。工貿公司異議,稱其2011年已籤預售合同並辦理網籤、支付全款,現房屋已出租給電器公司,因房屋水電附屬設施未安裝好,故未辦過户手續。

 

 

法院認為:

 

①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規定,買受人在符合已支付全款、實際佔有財產、對未辦理財產過户不存在過錯三個構成要件情況下,法院不得查封。

 

②本案中,工貿公司在法院保全查封涉案房屋之前,與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併到房屋管理部門做了商品房預售聯機備案登記。工貿公司向開發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且實際佔用了涉案房屋,將房屋租賃給了電器公司使用。工貿公司雖尚未辦理涉案房屋產權過户登記手續,但未過户系開發公司造成的,工貿公司對此並無過錯,故其所提保全異議理由成立,裁定中止涉案房產執行。

 

 

實務要點:

 

房屋買受人對法院訴訟保全查封措施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法院可立“執行異議”案號進行審查並作出中止執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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