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審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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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訴審查範圍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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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了解一下執行異議之訴審查範圍

執行異議之訴審查範圍是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法院的審理範圍限於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之爭,即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是否享有實體權利,以及該實體權利能否排除強制執行。至於執行標的是否滿足許可執行的其他要件,不屬於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範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與作為執行依據的原生效法律文書無關。因此,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在人民法院內部的職能分工,並不取決於原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法律關係,而應當根據案外人提出阻卻執行的實體權利的性質及法律關係,由相應的審判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不僅包括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生效法律文書,還包括仲裁機關作出的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公證機關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在人民法院執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作出執行異議裁定後,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不服裁定,且其異議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無關的,均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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