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 - 申請執行人可以追加哪些主體繼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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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申請執行人可以追加哪些主體繼續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蹤,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該自然人的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在代管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執行程序中,作為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變更、追加其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其理論依據在於執行力主觀範圍擴張及於當事人的繼受人。但需要注意的是,追加上述主體作為被執行人,需要滿足以下幾個前提條件:第一,已死亡的公民有遺產;第二,上述主體取得了相應遺產;第三,只限於在接受遺產的範圍內承擔責任。實踐中,一些被執行人的財產尚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在其死亡後,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該情形下,依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不應追加相應主體,只需要直接執行遺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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