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遺囑公證了 - 為何還是遺願終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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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過的遺囑也會失效?是的,任何工具都有它的適用範圍。

明明遺囑公證了,為何還是遺願終落空?

以案説法

李先生是一家企業老闆,經過多年打拼,終於積累了不菲的家庭財富。在婚姻生活方面,他曾與前妻生了一個女兒,還未成年,離婚後又與現任妻子生了一兒一女。

在一次體檢中,李先生查出癌症晚期,擔心未來遺產分配的問題。於是找律師寫了份遺囑,並且做了公證,在密封袋裏保存。

不久之後,李先生去世,律師來宣讀這份遺囑,前妻當場質疑這份遺囑是假的。原因大女兒在遺囑中只少量現金,而李先生最值錢的公司股權,一點都沒有分到。

或許你會問:這份遺囑是做過公證的,即使前妻詆譭也沒有影響。原則上是的。但是,當現任妻子拿着各種證明去工商局過户股權的時候,工商局要她出示“繼承權公證”;當她到銀行過户存款、到房管局過户房子,也要求出示“繼承權公證”的話,又該如何解決呢?

《辦理繼承權公正指導意見》第十四條:遺囑為公證遺囑的,公證機構應當對遺囑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生活來源的人。審查,並向全體法定繼承人核實,核實的內容包括詢問被繼承人有無其他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法定繼承人中有無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雖然前妻不是法定繼承人,但他們的大女兒是,而大女兒還未成年,前妻就是監護人。也就是説:這份遺囑需要前妻同意並簽字,才能拿到“繼承權公證”。顯然,面對如此對她和女兒不利的遺產分配方式,前妻肯定是不願配合簽字的。

當然,現任妻子可以通過起訴解決,只是一旦雙方陷入持久的爭執、官司中的話。對於遺產中最有價值且有較大不確定性的公司股權來説,經得起長時間的等待嗎?

律師説法

其實,此案中李先生的遺囑中對於顯性的資產,家庭成員之間很清楚的部分可以合理平衡,避免發生爭議;而隱性資產的話,如對某個孩子寄予厚望,想多分一點,最好是通過私密性的傳承工具。

要想實現隱形定向傳承,具體可通過金融+法律工具來實現:保險和家族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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