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遺囑公證用證明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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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遺囑公證用證明人嗎?

一、辦理遺囑公證用證明人嗎?

遺囑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公證遺囑,一類是沒有進行公證的遺囑,也就是民間所説自己立遺囑自己寫的,法律上叫自書遺囑,還有一種叫代書遺囑。見證人可邀請當地村委會人員、居委會人員或者是家族長輩作為見證人。子女因與遺產有關,不可作為見證人。法律規定,自書遺囑、代書遺囑要有兩個以上非利害關係的見證人才有法律效力。

遺囑是立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因此,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與其能力相適應的情況下所做出的遺囑行為才是有效的。立遺囑人應當到遺囑行為發生地或者遺囑人住所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必須為遺囑人所有,其財產的範圍包括動產、不動產和其他有價證券。立遺囑人可以要求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辦理遺囑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1、遺囑/遺贈人的身份證件(國內居民需提供身份證、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護照)、受益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2、遺囑/遺贈人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夫妻關係證明書、離婚證、喪偶證明等);

3、遺囑/遺贈所處分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4、遺囑/遺贈人本人草擬的遺囑(如本人書寫有困難的,可向我處申請代為草擬,經遺囑人或遺贈人核對無誤後簽名並捺指印確認);

5、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如遺囑/遺贈人與受益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等)。

三、辦理遺囑公證的條件是什麼?

1、立遺囑的當事人必須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

2、遺囑的內容要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

生命垂危時立囑,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公證人證明,公證機關可在審查其合法性後,予以確認公證.公證員對遺囑有保密義務。進行遺囑公證,可向立囑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處分其財產,對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積極的作用。

綜上所述,現在有些老人在患上重病後,會寫下遺囑或者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這都是為將來財產分割做出安排。相對於自書遺囑來説,遺囑公證相對好些,法律效果也強,並且不需要證明人,本人在公證處辦理。帶上遺囑範本及身份證,繳納一筆公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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