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權續期未獲批准 - 抵押權人不能對採礦權主張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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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採礦權續期未獲批准,抵押權人不能對採礦權主張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作為一種對抵押物變現價值的優先受償權,實現時受制於抵押物的權利與事實狀態。採礦權續期未獲批准情況下,抵押人能否繼續享有采礦權尚不確定,因此,抵押權人不能行使優先受償權,其可待採礦權續期獲批後另行主張權利。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資產管理公司是否就礦業公司鐵礦的採礦權享有優先受償權。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合同律師

某銀行與礦業公司簽訂《採礦權最高額抵押合同》,並經過雲南省國土資源廳的備案,某銀行對礦業公司鐵礦採礦權的抵押權有效設立。但是採礦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具有期限屬性,案涉採礦權證的有效期為2010316日至2017316日,礦業公司的採礦權期限在一審期間已屆滿。礦業公司雖向行政機關申請了採礦權續期,但至今未獲批准,礦業公司能否繼續享有案涉採礦權尚不確定。抵押權作為一種對抵押物變現價值的優先受償權,實現時受制於抵押物的權利與事實狀態。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案涉債權及相關從權利的受讓人,在礦業公司能否繼續享有案涉採礦權尚不確定的情況下,主張就案涉採礦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缺乏事實基礎與法律依據。若後續礦業公司的採礦權續期申請獲得行政機關批准,資產管理公司可另行主張權利。

案例索引

資產管理公司、礦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案;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146號;合議庭成員:葛洪濤、馬成波、孫曉光;裁判日期:2020429日。

採礦權續期未獲批准,抵押權人不能對採礦權主張優先受償權

裁判要旨

抵押權作為一種對抵押物變現價值的優先受償權,實現時受制於抵押物的權利與事實狀態。採礦權續期未獲批准情況下,抵押人能否繼續享有采礦權尚不確定,因此,抵押權人不能行使優先受償權,其可待採礦權續期獲批後另行主張權利。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資產管理公司是否就礦業公司鐵礦的採礦權享有優先受償權。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合同律師

某銀行與礦業公司簽訂《採礦權最高額抵押合同》,並經過雲南省國土資源廳的備案,某銀行對礦業公司鐵礦採礦權的抵押權有效設立。但是採礦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具有期限屬性,案涉採礦權證的有效期為2010316日至2017316日,礦業公司的採礦權期限在一審期間已屆滿。礦業公司雖向行政機關申請了採礦權續期,但至今未獲批准,礦業公司能否繼續享有案涉採礦權尚不確定。抵押權作為一種對抵押物變現價值的優先受償權,實現時受制於抵押物的權利與事實狀態。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案涉債權及相關從權利的受讓人,在礦業公司能否繼續享有案涉採礦權尚不確定的情況下,主張就案涉採礦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缺乏事實基礎與法律依據。若後續礦業公司的採礦權續期申請獲得行政機關批准,資產管理公司可另行主張權利。

案例索引

資產管理公司、礦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案;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146號;合議庭成員:葛洪濤、馬成波、孫曉光;裁判日期:20204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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