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大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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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鍵詞

【法律常識】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大竹律師

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之訴 當事人 案外人 利害關係人 終結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

2導語

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急需處理的就是執行異議。執行異議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並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改正執行的請求,或案外人對被執行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張權利並要求人民法院停止並變更執行的請求。前種異議為執行行為異議,後種異議為案外人執行標的異議。執行異議是在執行行為侵害執行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利益時,所給予的一種執行救濟方法。

3執行行為異議與執行標的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百三⼗⼆條規定:當事⼈、利害關係⼈認為執⾏⾏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的⼈民法院提出書⾯異議。當事⼈、利害關係⼈提出書⾯異議的,⼈民法院應當⾃收到書⾯異議之⽇起⼗五⽇內審查,理由成⽴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的,裁定駁回。當事⼈、利害關係⼈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達之⽇起⼗⽇內向上⼀級⼈民法院申請複議。第⼆百三⼗四條規定:執⾏過程中,案外⼈對執⾏標的提出書⾯異議的,⼈民法院應當⾃收到書⾯異議之⽇起⼗五⽇內審查,理由成⽴的,裁定中⽌對該標的的執⾏;理由不成⽴的,裁定駁回。案外⼈、當事⼈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關的,可以⾃裁定送達之⽇起⼗五⽇內向⼈民法院提起訴訟。

1、這兩條規定涉及兩個法律關係。

一是《民事訴訟法》232條規定的是當事人、案外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法律規定,可以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該異議被駁回後走的是複議程序。二是《民事訴訟法》234條規定的是對執行標的的異議,主張的是對執行標的的實體權、排他權或部分權利。該異議被駁回後走的是執行異議之訴程序,該異議之訴可對一審的判決結果提起上訴。

2、實踐中如何區分案外人和利害關係人?

案外人是指在民事執行案件中除當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權益因執行行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與執行標的有利害關係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而利害關係人是指認為執行行為侵害其法律上權益的第三人,一般與當事人有一定的關聯性,其範圍包括當事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合夥人、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承租人(租賃權形成於查封之後)、優先權人、近親屬、被撫(扶)養人以及法院的協助執行人等。例如法院扣留或提取被執行人的工資收入,未保留依靠其生活的被撫養人必須的生活費用,被撫養人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異議。而案外人是指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第三人,其範圍包括執行標的的所有權人、共有權人、用益物權人、部分擔保物權人、承租人(租賃權形成於查封之前)、無過錯的買受人、特定債權人以及隱名股東、信託財產的委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等。大竹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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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外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異議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該條規定了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異議的範圍,針對的是執行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

(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該條規定了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異議的範圍,針對的也是執行行為。(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代替了原來民事訴訟法中的第225條。)

5申請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的範圍

什麼條件下申請執行人可以提出異議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人民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問題的批覆》中指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未收到法律文書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該條主要規定了申請執行人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期限規定,超過60日再提出異議,執行法院將不會再受理,但是可以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

《執行工作規定》第71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執行工作。72條第1款規定: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在執行中作出的裁定、決定、通知或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或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指令下級法院糾正,並可以通知有關法院暫緩執行。因此,利害關係人若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執行異議,可通過提起執行監督程序尋求救濟。(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代替了原來民事訴訟法中的第225條。)

(一)終結執行和終本執行的情形

終結執行程序是對執行結果的一種處理方式,還有一種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也是對執行結果的一種處理方式。而終本執行是因執行不能造成的。什麼是執行不能?執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窮盡現有的各種執行措施後,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控,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或對被執行人財產強制執行後再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從而無法實現或無法全部實現申請執行人債權的情形。

1、終結執行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執行方式結案: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或者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後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免除罰金的;

(八)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九)行政執行標的滅失的;

(十)案件被上級人民法院裁定提級執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級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執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託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辦理了委託執行手續,且收到受託法院立案通知書的;

(十三)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2、終本執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

(一)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

(二)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滿兩年,經查證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三)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並在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後,對人民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書面表示認可的;

(四)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或者動產經兩次拍賣、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五)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但不宜強制執行,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且未履行完畢的;

(六)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屬於特困羣體,執行法院已經給予其適當救助的。

(二)終結執行和終本執行的區別

終結執行和終本執行這兩種結案方式可在執行條件成就時依當事人的申請或執行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即兩種結案方式在實體上並不是真真的案結事了,只是程序上的結案處理。兩者之間存在包含關係。終本是為了探索執行實踐中大量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推出機制,將其從終結執行案件中單獨剝離出來創設的一種制度。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説,終本也可以説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終結執行。但是兩者適用的情形不同。根據《執行立結案規定》第十七條,適用終結執行有十三種情形。根據民訴解釋五百一十七條,終本適用只有一種情形:被執行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也就是説,終結執行不一定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只是因為一定的法律關係還需要進一步確認;而終本執行一定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終本執行並不等同於終結執行,案件可以終本,但法院的執行不會停止,對於終本的案件人民法院會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在後台進行定期審查,一旦發現財產則立即恢復執行。

綜上,執行行為異議與執行標的異議以及異議被駁回後異議的複議程序和執行異議之訴程序、終結執行和終本執行的結案方式在實踐中容易混淆,應謹慎甄別,減少訴累,做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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